數據產權解構
在談及數據產權時,通常情況下會把所有權與產權混為一談。需要指出,所有權與產權既有聯系,也有很大的區別,所有權指對財產歸屬關系的權利規定,強調財產關系的物質屬性;產權是基于財產權的一組權利的有機結合體,強調財產關系的社會屬性。數據產權是持有和使用數據資源的權利,并不是對數據資源占有、使用、收益、處置的權利。
科斯定理提出:“在交易成本為零的情況下,只要產權明確界定,無論初始的產權如何配置,通過市場交易都是可實現資源最優的配置。”目前,數據市場處在培育期,數據交易也在探索階段,數據交易成本會很高,無法通過市場交易實現資源最優的配置,所以一定要構建高效合規的數據交易基礎法律制度,關鍵是數據產權制度。
數據要素與土地、勞動力、資本等傳統生產要素相比較,數據不會因使用而耗費,反而會在使用過程中不斷產生新的數據,并隨著被使用頻率的增多而創造海量的數據。數據經濟時代與工業經濟時代最大的區別是,數據資源屬于非稀缺資源。非稀缺經濟應當以產權制度為核心,摒棄所有權思維,因為數據收集和產生的機理根本無法確立其所有權關系。
數據產權的特征與運行規則
在數據要素市場條件下,數據產權的屬性主要有四大特征:一是數據產權具有經濟特性;二是數據產權具有可分離性;三是數據產權流動具有獨立性;四是數據作為財產屬性具有可復制性。數據要素與其它四大要素,如土地要素、勞動力要素、資本要素、技術要素最大的不同在于數要素具有“非競爭性”特征,數據要素的生產是無窮盡的,尤其是數據要素的可無限復制性,導致其邊際成本幾乎為零,從根本上打破了稀缺性生產要素的制約。
“數據二十條”提出,要界定數據生產、流通、使用過程中各參與方享有的合法權利,建立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三權)等分置的產權運行機制,這是一項重大的原始制度創新。然而,數據產權制度的確立,需要解決數據產權在兩大層面的清晰問題:一是數據在法律層面的清晰,這要求數據產權的確立要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否則很難實現市場主體享有依法依規持有、使用、獲取數據收益的權益;二是數據在經濟層面的清晰,這要求數據產權的合法持有者對數據產權具有極強的約束力,這需要構建數據產權的約束依據,并通過約束依據明確數據產權的收益目標。
首先,數據資源持有權,要重點聚焦數據的依法取得和合規持有,在此基礎上確定其歸屬功能,但是一定要弱化所有權的定式思維;其次,數據加工使用權應當在數據處理者依法持有數據的前提下,才具有加工和使用數據的權利,但是在開展轉換、匯聚、分析等數據加工活動中,如果發現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個人隱私的數據,應立即停止加工活動;最后,數據產品經營權是數據處理者作為數據市場主體,對合法處理數據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依法獲得的自主經營權,并取得收益的權利。
數據資源的要素價值
數據資源種類繁多、格式多樣、規模巨大、更新速度快、可用性高和價值潛力巨大。數據資源具有潛在價值,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數據資源在數字化生產過程中,通過與具有數字知識和技能的勞動者相結合,在算力和算法的驅動下,進入生產過程后產生新的生產函數,當這種新的生產函數和產業融合成必要的生產資源或工具時,才是真正的數據要素形態。
財政部《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并沒有對“數據資源”和“數據資產”給出定義和解釋。數據資產主要指,特定主體合法擁有或者控制的、能進行貨幣計量的、且能帶來直接或者間接經濟利益的數據資源。這意味著,企業合法持有的數據資源經過加工,能以貨幣計量,特別是能給企業帶來直接或間接經濟利益的,才能成為“數據資產”,這是數據資源入表的基礎和前提。
在商品經濟或市場經濟中,使用價值是財富的物質內容,價值是財富的社會形式;沒有無物質內容的社會財富,也沒有無社會形式的物質財富,社會財富是使用價值和價值的統一。數據資產作為企業資產組成部分的價值可能有別于作為單項資產的價值,其價值取決于它對企業價值的貢獻程度。
企業對數據資源的加工利用是由數據要素市場的需求派生出來的。從數據資源的合法持有到數據產品的開發利用,再到數據要素作用的發揮,企業開發多少數據產品,需要購買多少數據產品,愿意為數據要素應用支付多少價格,取決于數據要素的開發使用能夠在多大程度上提高企業的勞動生產力,并進而在數據產品市場上獲取多少利潤。因此,應重點研究和揭示數據要素如何提高勞動生產力從而通過增加使用價值量而創造企業價值的機理。
構建數據基礎制度的底層邏輯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數據二十條”)的核心要義是“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而不僅僅是數據資源的資產化或產品化。當前,我國數據生產力的發展已經領先于數字化生產關系,工業時代形成的生產關系已經不能適應數據生產力時代的需要,需要在數字產業化尤其是產業數字化的進程中不斷創新數字化生產關系,以適應數據生產力的快速發展。因此,構建數據要素基礎制度的底層邏輯就是協調和處理與數據生產力發展相適應的數字化生產關系。
應當指出,數據成為生產要素屬于要素投入端,一般由兩種方式轉化而來:第一種方式是數據資源的要素化,即把數據要素資源作為生產資料與具有一定數字和智能應用技能與生產運營的勞動者相結合并投入生產過程中,使之成為勞動者進行生產時所必須使用的資源或工具,這才能成為現實的、具有價值的生產要素;第二種方式是將已經產生的數據產品投入再生產的過程中,使之成為生產要素。
目前,數據要素市場只是處在培育期,很多基礎性制度尚未建立,在數據要素市場的“培育期”重點的任務是進行數據基礎性制度建設和創新,特別是數據產權制度的構建,在統籌推進數據產權建設的基礎上,推動建立和完善數據要素流通與交易、數據要素收益與分配、數據要素治理等基礎制度體系,要重點聚焦如何發揮數據要素作用,激發數據生產力乘數效應的發揮,逐步推動數字經濟走向高級階段。